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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 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散装食品的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设备: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第六条经营者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实施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进货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食品质量管理; (八)消费者投诉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新临时工作人员)在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展食品检验,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督促做好不符合要求食品的处置;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选取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食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四)食品的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购散装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对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 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