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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第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证据以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生产日期 或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