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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1年第6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 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 合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6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