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对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涉案产品的风险性; (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六)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主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 (五)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触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