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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口水产品准入程序 一是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水产品正式申请。海关总署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总体原则,根据出口国(地区)水生动物疫情状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会向拟出口国(地区)提交相关水产品的风险评估问卷。 二是组织评估。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地区)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地区)同意,可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也可进行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是磋商检验检疫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对华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确认输华产品兽医卫生证书内容和格式。 四是企业注册。在完成以上评估审查程序后,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海关总署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水产品名单》,同时拟出口国(地区)需向海关总署提供官方签字兽医官等信息。 五是进口商备案和检疫许可。中国进口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如进口养殖产品,应申请从已准入国家(地区)的注册企业进口水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应进口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水产品。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