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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8 附件2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的注册或备案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文字和翻译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以及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等外,所有使用其他文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签章要求)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签章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授权负责人签字。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电子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注册和备案资料均应当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 第六条(规范性要求)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的,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准确有效,引用格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应当规范使用,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注册和备案资料中先后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的,注册和备案资料中相关内容应当与证明性资料一致。 第八条(资料格式要求)注册和备案资料中文本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注册和备案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纸质文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九条(信息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原料注册和备案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的网上办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新原料一般要求)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确保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第十一条(新原料形式要求)化妆品新原料原则上不应是复配而成。对于因生产技术或工艺等原因不可避免造成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共同存在的,应当按照一个新原料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同时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不可避免共同存在的相关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报告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原料开展必要的检验。委托送检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提供的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开展的检验项目,应当同时提供保证结果真实、客观的声明。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及新功效等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其他需要开展的检验项目可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检验方法要求)化妆品新原料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动物替代方法的,还应当提供该方法与传统毒理学试验方法所得结果一致性的证明性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的理化和微生物检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国际通行方法或新开发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新开发试验方法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科学文献和法规资料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资料中引用科学文献和法规资料的,相关资料中载明的原料来源、使用目的、使用规格、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