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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适用研究的综述报告 中国行政法中,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实际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组织在行政生活中对于行政机关解释、运用法律、政策所形成的合理、稳定的期望,同时也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以下是关于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及适用研究的综述报告。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形成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服务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其核心在于“信赖”的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承诺、承认和谅解等行为,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期待,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即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当信守其承诺或不应修改其承诺,并对依赖其承诺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给予保护。因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包含:信赖建立的基础、信赖保护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和信赖受到波动时应呈现的保障机制。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治国家原则、宪法保障和基本人权保护。 首先,法治国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遵守法治原则,合法、公正执行行政权力,建立健全行政法制体系,进而构建公民信仰的法律秩序。 其次,宪法保障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依据,尤其是宪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覆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其官员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国家要求赔偿”。这表明,公民与国家的权力关系具有平等性,国家的权力行使也要受到法律规范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最后,基本人权保护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基础,基本人权原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五大人权保护,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强调了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此外,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人权利益。 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研究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主要是指合理预期、信赖企图、保护对策和权益补偿等方面的研究。 对于合理预期来说,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承诺、认可和了解等,都应该符合合乎法律、合情合理合法的标准,即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所做承诺等都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可信。同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所做承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合法、真实和可行。 对于信赖企图来说,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承诺、认可和了解等怀有真诚的企图,即行政相对人不应该有恶意或者作弊等行为。 对于保护对策来说,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政策、规定和承诺等,对于已形成的合理期待应该给予保护。同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行动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否则会触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原则。 对于权益补偿来说,当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变更、撤销其承诺或与其承诺不符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给予补偿,为行政相对人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实际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完善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关系,保障了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了行政权力的稳定和权威性,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