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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解读:船舶优先权 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解读: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变动。第一,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第二,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但第①②③⑤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移转。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优先权亦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权同在,海事请求权发生移转的,则船舶优先权随之发生移转。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①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1年。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②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③船舶灭失。 ④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