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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的综述报告 P2P网络服务商是指提供P2P技术、平台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相互之间直接共享文件的能力,而不需要服务器的帮助。然而,与此同时,P2P网络服务商也面临着版权侵权的风险。本文将探讨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并且会综述一些在这个领域的核心法律案例和观点。 一、P2P网络的版权风险 P2P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网络共享平台,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版权风险。由于P2P技术的特殊性,用户能够直接互相分享文件,但是这也使得一些用户可以自由分享毫无版权保护的内容,或者分享的内容涉及版权侵犯。这样一来,P2P网络服务商就面临来自版权方的法律诉讼,因为他们可能涉及到版权侵权。 二、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 1.美国案例 在美国,为了确认P2P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版权侵犯的间接侵权者。在“Sonyv.Universal”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制造设备或者软件仅仅只是因为该设备或者软件可以用于非法行为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未经授权,如果该设备或者软件具备“可重态化”能力,同时其也有广泛的合法用途,那么就不会被视为间接侵权者。 在“Groksterv.MGM”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于那些明知其用户通过该服务侵犯了版权,却没有进行任何措施加以阻止的P2P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被认为是直接支持用户违反版权的行为,进而构成了“间接侵权”的行为。 2.欧洲案例 在欧洲,对于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界定。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在其“eBay-Nominet”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根据判决,如果网络服务商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用户通过该服务商传输的文件涉及版权侵权行为,则该网络服务商就会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即便它本身并没有直接侵犯版权。 同时,在荷兰的“Brein”案件中,荷兰法院认为,该P2P网络服务商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用户通过该服务商传输的文件涉及版权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这种行为,从而承担了其应有的责任。 三、结论 针对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美国和欧洲的法律制度采用了不同的判定标准。美国强调的是服务商是否促成了用户进行侵权行为并未进行任何措施加以阻止,是否属于“有意而为”的行为。而在欧洲,则更强调服务商是否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其用户进行了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P2P网络服务商应该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筛查,一旦发现涉及版权侵权的内容,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阻止,避免自身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同时,政府和用户也应该进行监管和纠正,共同推动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保护合法版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