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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 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 知》(国发〔2021〕30号)明确提出要稳步实现农产品和食 品抽检量每年5批次/千人目标。按2022年海南省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量需 达到3.3批次/千人。复检和异议作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 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为进一步 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安全监督抽检复 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 险,因此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有效落实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责任,充分保障被 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 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 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年第54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三、制定主要过程 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和我省规范性文件程序性规定,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 作规范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借鉴了天津、 山东、安徽等先进省市经验,经征求省局各有关单位,省食 品检验检测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分所,经过多轮修改 完善,并与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形成了《规范》。 四、主要内容 《规范》共三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遵循原则、 公布主体、公布内容、信息报送、审核程序等,对食品安全 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提出细化要求。 (一)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总局委托省市场监 管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 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 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的以及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 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复 检、异议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市、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分别明确复检和异议工作程序。将复检和异议工 作分别进行规范,分别明确复检和异议工作程序。对食品生 产经营者提出复检或异议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 (三)细化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相关时限要求。对复检和 异议的申请提出、受理、复检、异议审核等程序的相关时限 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