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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资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外资公司开平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设立外资公司开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股东姓名和住所 第五条股东名称:,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代表人:,(国籍:) 注册号:。 第三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第七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 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达成水平,并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规模为:。 第十条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由公司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予以拟定,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外销,%内销。 第五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厂房、宿舍、办公楼面积共平方米。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股东以钞票出资万美元,以进口设备出资万元,出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投放完毕,其中头3个月内投入不低于任认缴额的15%。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按规定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章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公司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3、制订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献。 8、制订公司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九章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为三年,经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平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公司股东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公司的高级职工。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同类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进行商业竞争。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由总经理领导的会计师,其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