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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 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1年6月至10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专项整治行动 (一)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撤销检验资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环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计划 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300家机构(含8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30家、国土资源检验检测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10家、食品检验领域60家,重点领域平均抽查比例为17.8%。其他领域抽取175家。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其他领域随机抽取的机构,部分将交由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对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利用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处罚,撤销检验资格或资质证书并取消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名称,严格实施国家质检中心退出机制。 现场检查从2021年6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调整,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要求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联合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一)突出重点领域监管 要严格落实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大对机动车安检和环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做好国家质检中心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常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