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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1年第1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 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 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 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 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1— 附件: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