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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 3.1建筑规划设计 3.1.1【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3.1.2【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3.1.3【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2建筑间距 3.2.1【一般规定】建筑间距的拟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运用等因素。 3.2.2【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规定,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规定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解决的需要而导致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规定。注:关于此条,争议较大。郭风春:要防止在旧区改造中出现的一些安顿房中住户所有北向的问题。专家建议删除该条款。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协议不能从主线上解决矛盾,且在法律诉讼中不能作为依据。 3.2.3【具体规定】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3.2.2日照标准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二):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规定,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规定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规定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规定。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二规定执行。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规定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2.3.1所列规定: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2.3.1 高度(米) 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米)253035东西向(米)202530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规定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2.3.2所列规定: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2.3.2 高度(米) 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米)303545东西向(米)25303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2.3.3所列规定: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2.3.3 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米)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规定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2.3.4所列规定: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2.3.4 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米)151820塔式最小间距(米)182025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二规定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规定及日照规定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期,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3.2.3.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期,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