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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合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受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具体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放生雷电事故的也许性和后果,按防雷规定分为三类。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导致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公司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本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拟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用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用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拟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5重于空气125~25重于空气2.55≤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5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成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运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