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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中期报告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历史悠久,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就颁布了《保护古文物及非物质遗产的暂行办法》,此后几十年间,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如1997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保护与传承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更加精细化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期法律保护情况总体较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当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 二、政策上,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传习所、文化志愿者”等政策的出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三、法规实施中,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保护措施,例如成立非遗保护中心、开展非遗文化普及教育、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制定非遗传承计划等,使政策落地更加扎实。 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带来保护工作难度大、传承路径多样、涉及利益相关者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协作。 二、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面临失传甚至消亡的风险,需要赋予保护更具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机制和措施。 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商业化、娱乐化、文化产业化等问题,遭受过度开发和利用,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价值与意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推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保护好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