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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以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监管法律制度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破产重整机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银行破产重整机制法律制度尚不完备,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暂行条例》等,但与国际上银行破产重整机制比较起来,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不足之处。 二、监管机构缺乏足够支持与配合。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简称“银监会”),但银监会在破产重整的监管中作用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源、人力、经费和技术支持。因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破产清算机构等的密切合作与协调。 三、资产管理公司缺乏经验和能力。我国已设立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但在银行破产重整中,资产管理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其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建议: 一、制定全面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国家应当加大银行破产重整机制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全面的银行破产条例。同时,建立银行破产重整法庭,加快银行破产重整的立案、审理和处置。 二、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更加明确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重整中的责任和作用,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专业化建设,为破产重整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三、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水平。加强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破产重整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的银行破产重整联合处置机制,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本研究结果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