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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掌握音像复制单位严禁承接复制的音像制品了解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 了解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 承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作的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委托单位必须出具省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方可复制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必须加制来源识别码 音像复制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