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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主要对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概述和比较;二是对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概述和比较 1.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概述 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各自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中,中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主要包括:(1)投诉:采购人应当接受未中标投标者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2)复议:未中标投标者对采购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仲裁:未中标投标者对采购人处理结果和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美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主要包括:(1)GSASchedule:美国总务管理局根据联邦采购规则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商品和服务的最有利采购协议,这些贸易协议由商家签署后,可以在美国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商品和服务;(2)Bidprotests:美国联邦采购工作中,被排除在外的投标人可以向政府提起招标抗议。 2.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比较 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制度设计、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1)制度设计方面 中美两国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设计方面有不同,中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以申诉-->复议-->仲裁或诉讼为主,在制度层面赋予投标人维权的权利和途径。美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以GSASchedule、Bidprotests为主,通过制定采购协议、提出投诉等方式来保护投标人的权益。 (2)适用范围方面 中美两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中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以及投资者向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护不仅是外国投资者,也包括本国企业。美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主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但是未中标的国外企业也可以向美国政府提出投诉。 (3)程序方面 中美两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适用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要求采购人必须接受未中标投标者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未中标投标者不服申请复议,当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美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一定要求才能向政府采购抗议,抗议时间也有限制。 二、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比较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时,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中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由各级采购机构和仲裁机构分别管理的,但是缺乏统一的规范。其次,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评标标准、政府采购专业评审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美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抗议程序时间较短,难以充分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同时也没有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 2.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实现“双向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即借鉴彼此的长处互相弥补不足,共同发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制度和采购标准要与时俱进;(2)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通过谈判和协商,加强中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并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