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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立法及征收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次中期报告旨在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立法及征收情况,以下为报告内容: 一、遗产税立法 1.立法背景: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其中包括遗产税法。 2.立法过程:遗产税法是在1930年通过的,其基本原则是“按照繁荣程度的不同分别征收”,即对于大规模的财产要征收更高的税率。此外,该法规定了一些豁免规定,如家族传承和小额财产不征收。 3.立法效果:遗产税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豁免规定较多,实际征收收入并不十分理想。此外,由于国内时局的不稳定,该法实施的时间较短,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被废止。 二、遗产税征收 1.征收对象:根据遗产税法的规定,征收对象是遗产的受益人,即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2.征收标准:遗产税的征收基础是遗产的净值,即扣除债务后的财产价值。根据繁荣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最高税率为25%。 3.征收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征收遗产税需要提交遗产清单和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对遗产清单进行审核后,给予征收指示,由执法人员实施征收。 4.征收难点:由于遗产税税率的高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源外流。同时,征收遗产税依赖遗产受益人如实申报遗产情况,但在当时中国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较低的情况下,存在着不实申报遗产、私下转移财产等现象。 以上即是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立法及征收研究的中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