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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改革与完善的中期报告 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 我今天的报告主题是“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改革与完善的中期报告”。本报告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在改革中期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所取得的成果和进展;第三部分则讲述了在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资格限制过于严格 我国现行证人制度规定,只有满十八周岁、能够较完整、较真实的口供陈述案件事实的人,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样的资格门槛较高,无形中限制了证人的选择范围,也不利于诉讼证据的充分呈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过高 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支付往返路费、误工费等,这对许多证人来说是难以承担的负担。若证人无法顺利到庭作证,则会缺乏关键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三、证人不诚实作证现象普遍 在实践中,不少证人以种种方式掩盖事实真相,隐瞒重要证据,或者为某一方扮演角色,这导致诉讼的公正性、公信力受到质疑。 第二部分:我国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改革的中期阶段,我国证人制度取得了不小的进展。 一、减轻证人出庭负担 为了减轻证人出庭的负担,一些地方实行了“送证上门”、“视听传真”等方式,使证人不必亲自出席庭审。 二、加强证人保护 为保护证人不受歧视、威胁、恫吓、报复等不良影响,法律规定认为妨害作证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增加证人证言的价值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作证,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证明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关,证言的价值也因此得到了提升。 第三部分:证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注意事项 我国证人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在完善证人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向: 一、加强证人资格门槛的适当调整。 证人不限于仅满十八周岁的人,应该适当扩大证人的选择范围,可以考虑将相关职业人员(例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也纳入证人范围。 二、合理降低证人出庭成本。 可以适当减免证人的路费和误工费等费用,或者采用线上视频审理等方式,让证人出庭更加方便快捷。 三、提升证人诚信意识。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发放证明书、表彰先进、加强教育等,在证人中建立诚信意识,提高法治观念。 以上就是我的中期报告,谢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