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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CNrencai小编听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是第四次修正了,不知道这次又做了哪些变化。 1月1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2002年制定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为第四次修正。新修正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明确了4类可申请再生育的情形,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延长政策内产假60天。 依据新修正的《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正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条款,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并修改了产假时间。对符合新修正《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新修正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2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都是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该政策在我省也是2016年1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我省凡符合生育两孩政策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生育的,均符合法律规定。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