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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推进途径论文 小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推进途径论文经营风险突出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的首要因素,其根源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尚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实际上,作为一类非常特殊的保证保险制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兼有商业保险与普通民事担保制度的双重特征,其风险性质与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存在显著差异,这就要求保险人采取一些特别的风险控制方法,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认知偏差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保险人却普遍忽视了这些特殊要求,进而导致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的赔付风险复杂难控。典型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1.忽视了承保业务中关键的资信审查机制资信审查是保证保险承保审核的关键环节。从国外经验来看,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承保原则和具体要求,但在保证保险承保审核中通常都特别关注投保人的资信状况,重点考察其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bility)和资本(capital)等基本要素。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实际承保的标的物是开发商的“信誉”,其赔付风险主要源于开发商的资信状况,因而对申请投保的开发商进行严格细致的资信审查也就成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承保审核的核心环节,但我国保险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恰好忽视了这一要求,而是采取了非常消极的风险回避策略:不仅设置了严格的承保条件(仅限通过了建设部门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执行统一的、缺乏灵活性的高费率(通常按销售金额的0.5%执行),还严格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成为制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展业推广的首要障碍。2.放弃了至关重要的追偿机制保险人在履行了对权利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投保人)进行追偿,这是保证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JeffreyS.Russell,2000)。在美国等保证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里,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何绍慰,2010)。追偿机制的关键意义就在于可以藉此将义务人违约的责任后果有效移转给义务人自身,进而从根本上遏制其任何主观违约企图。然而,我国现行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协议中,恰好放弃了对开发商(即义务人)本身的追偿权。追偿权利的丧失,使得保险人不但完全承担了开发商的质量违约风险,更是丧失了彻底遏制开发商道德风险的关键手段。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不仅需要对开发商进行严格而细致的资信调查,还需对投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不利因素,进而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而资信调查和项目监督都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方能胜任。此外,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特殊的风险性质,在产品定价、保单条款的设计以及理赔核算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我国目前整个保险界乃至全社会都普遍缺乏这类高端人才,成为制约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智力瓶颈。由于经验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大量利润是一个客观现实,这就明显助长了保险人的短期性经营思维。当前保险人普遍的过度关注眼前利益,不但导致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严重不足,竞争效率无从发挥,更是从源头上制约了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业务创新。另一方面,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投保方的开发商也通常存在严重的短期性思维,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近年来商品住宅价格的非理性增长,使得房价成了吸引消费者视线的第一要素,住宅品质和开发商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开发商是否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对于其经营目标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面对较高的承保费率和严格的承保条件,理性的开发商自然也就失去了参保积极性。当前,困扰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1.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缺失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缺失现象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早已成为一种常态,这不仅导致保险人在资信调查和承保审核中难以有效获取开发商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历史和现实表现等体现开发商品质和能力等方面的关键信用信息,在财务作假盛行的现实背景下保险公司更难以确定开发商提供的各项财务报表等必要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这无疑会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从投保人的角度看,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违约惩戒机制,我国开发商已习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规避法定赔偿责任,在住宅质量问题上的违约甚至违法成本极为低廉,进而抑制了其对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有效需求。2.缺乏配套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方面的原因,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有必要构建配套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这也是国际上尤其是法国的重要经验。建筑质量鉴定机构作为高度专业、高度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质量鉴定和项目监控,不但可以为保险人承保复杂的住宅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险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类似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保险人在自身缺乏专业技术力量的条件下仅仅依托建设部门开展的A级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