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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第一条为提高办公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加强驾驶员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车辆和驾驶员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安排管理。 第三条办公车辆管理 (一)因公用车须在用车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车,分公司人员用车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须由国家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三)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车辆保险、车船税、养路费等相关资料保管同时建立车辆档案; (四)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到公司指定的维修厂;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每次对驾驶员和用车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须遵守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安全、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驶; (二)驾驶员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证件齐全,出车完毕须及时加油,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三)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如实填写《驾驶员行车记录表》,人事行政部门须定期进行核查并每月对行驶记录表进行存档; 第五条其它 (一)驾驶员需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养时需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经人事行政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保养时如有更换配件情况的,需将更换下的配件带回至公司,由办公室文员进行审查后处理,分公司需将更换下的配件带回至各分公司由办公室文员保管至少半年,以备人事行政部审查。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日期: 此制度自2010年03月01日起执行。 第七条此用车管理规定由公司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