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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手册 本手册编于2011年4月,归纳了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近百部关于维护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之精髓,运用通俗易学的结构,可以使读者们“一学即能用,一用即灵”,短时间内把你培养成维权高手和法律运用高手…… 作者力觅合作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诚邀广告需求单位的赞助,将此书印刷成册,各地发行、派送。 本手册除刊载广告、创作引用、媒体宣传外,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违者必究! 如果您有异议或者建议,请一定要告诉我,以便改进。作者邮箱:brfy646@126.com;QQ:365316268. 不论您身在何处,不论您位居何职,不论您岁高几何,只要您有同情心、有爱心、有正义感,请把这篇文章转载或分享。您的举手之劳,就是对萧条的正义的伟大的接力。 前言——摘自军子作品《请给民工松松绑》 据实情,某些为富不仁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剥削劳动者劳动报酬、滥用试用期等阴谋,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后不及时续订或终止),导致了争议(尤其是工伤)发生后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权益无保障,经济补偿、赔偿金和违约金不明确等等问题。为了更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相继公布实施。这两部法律就像捕鼠器,再狡猾的鼠辈也得忌它三分。 《劳动合同法》又称“新劳动法”,新法既是《劳动法》并肩战斗、双管齐下的战友,又是《劳动法》的补充,各有所长。新法与劳动法之间有些条文相似但无法求同存异的,新法优于《劳动法》,比如: 新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新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时限(即一个月内);对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更详细、更明确、更严格;新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规定(涉及培训和保密的合同),除此之外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新法中已废除,劳动者辞职跳槽少了一些顾虑;新法放宽了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新法对企业关于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此款目前过于形式化,事实上就算告知了劳动者又能怎么样呢?);新法扩大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用人单位要小心了;新法扩大了和明确了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劳动法》没有明确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很多人不知道这一项的妙处,不想做了仍下一个月工资一走了之,每出一个厂都要喂东家一块肉,如果他们有面对“麻烦事”的勇气,兴许还能赔到好几快肥肉…… 有人(专家)这样评论道:《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本条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细微变化也能体现国家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以及仲裁规则层级低、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于被称为中国新劳动立法年的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草案》(《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29/content_21225907.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相继出台。随着国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部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单位负责人机敏得像狗,积极应对并采取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措施,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据报道:2007年7月至今,从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统计中,受理的案件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增幅惊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由《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目前已废止)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改进了《条例》中的若干弊端,突出了若干亮点:首先拓宽了法律救济的范围;其次缩短了争议处理周期(65日内结案),简化了调解程序,用人单位用于拖垮劳动者的卑鄙战术——车轮战术已不适用了;第三,《调解仲裁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传统争议案件中,绝大多数劳动者挺过了大风大浪,却在证据面前搁了浅,实在遗憾;第四,仲裁时效延长了,过去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而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