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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只)(住家船只)规例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48章第89条) [年月日] (本为2001年第158号法律公告) 第548A章第1条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548A章第2条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领牌住家船只”(licenseddwellingvessel)在已就某住家船只发出牌照而该牌照在当其时有效的情况下,指该住家船只,而“未领牌住家船只”(unlicenseddwellingvessel)须据此解释; “已废除规例”(repealedRegulations)指《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有效期”(periodofvalidity)就某牌照而言,指由该牌照指明的牌照发出日期起计,直至并包括该牌照指明的牌照届满日期为止的期间; “订明范围”(prescribedarea)指附表2指明的香港水域范围; “持牌人”(licensee)指─ (a)获发给在当其时有效的牌照的人;或 (b)根据第7条获转让在当其时有效的牌照的人;“禁区”(closedarea)指附表1指明的香港水域范围; “牌照”(licence)指─ (a)根据已废除规例发出并在紧接本规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牌照;或 (b)根据本规例发出的牌照。 第548A章第3条住家船只的领牌 附注: 尚未实施 (1)根据已废除规例发出并在紧接本规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牌照,在本规例条文的规限下继续有效,直至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2)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在订明范围内使用任何船只作住家船只,亦不得安排或允许住家船只进入或停留在订明范围内─ (a)已就该船只发出牌照而该牌照在当其时有效;及 (b)本规例的条文及该牌照指明的条件均获遵从。(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4)如某未领牌住家船只进入或停留在某订明范围内,或如某已领牌住家船只在违反本规例的任何条文或就该船只而发出并在当其时有效的牌照所指明的任何条件的情况下,进入或停留在某订明范围内,则控制该船只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处长在依据续期申请而根据第4(3)(a)条发出牌照时或依据转让申请而根据第7(6)(a)条发出牌照时,可在该牌照内指明他基于安全或纪律方面的考虑而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条件。 (6)在牌照有效的任何时间,处长可对该牌照指明的条件作出他基于安全或纪律方面的考虑而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订或增补,并可要求将该牌照交付给他,以便他根据本款作出修订或增补。 (7)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处长根据第(6)款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第4条牌照续期 附注: 尚未实施 (1)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可在紧接就该船只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申请将该牌照续期。 (2)就某船只发出的牌照的续期申请须以处长指明的格式向处长提出,并须就申请人、该船只的船东及每名在该申请提出时通常在该船只上居住的人士,提供处长要求的详情。 (3)处长可就根据第(1)款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a)按照第(5)款向申请人发出牌照;或 (b)拒绝将该牌照续期。(4)如有根据第(1)款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而该牌照的有效期在处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届满,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处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为止,或直至该申请被撤回为止,或直至该牌照根据第8条被取消为止,以上三种情形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5)根据第(3)(a)款发出的牌照─ (a)须符合处长决定的格式; (b)须受处长根据第3(5)条指明的条件所规限;及 (c)须在本规例条文的规限下在其有效期内有效,而该有效期在被申请续期的牌照有效期届满的首个周年日届满。(6)无须就牌照的续期缴付任何费用。 (7)在以下情况下(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须将就该船只发出的牌照交回处长─ (a)该牌照根据本条获续期; (b)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或凭借第(4)款或第7(5)条继续有效的该牌照停止有效;或 (c)该牌照根据第8条被取消。(8)任何持牌人违反第(7)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第5条船东须将拥有权的变更通知处长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在就某住家船只发出的牌照有效的任何时间,该船只的拥有权发生任何变更,则在该项变更发生后72小时内,该船只的新船东须以处长指明的格式将此事通知处长,并须将该牌照交付处长,以作出修订。 (2)在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拥有权变更的通知后,处长须安排将该项变更的详情免费注于就有关船只发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