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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管理办法 国家部委规章。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 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 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 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 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 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 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 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 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 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 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 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 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 范(标准)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 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 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 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 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 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 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 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 成任务。 第八条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 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 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 (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 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研制组 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 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 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 目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 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 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 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十二条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 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 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 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审定办 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 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 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 审定。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 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 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 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 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2)。 第十六条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 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 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审定 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 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情况 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 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