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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审批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变更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和注册资本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 1、申请报告及《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原件,各一式1份) 2、准予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通知书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变更法人、负责人,需提供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一式1份)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5、公司决议、任命书复印件(变更法人、负责人的提供,一式1份) 6、拟变更注册资金的新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一式1份) 7、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式1份) 8、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式1份) 9、原电影放映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许可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 1、申请报告及《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原件)(一式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一式1份)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式1份) 6、场地平面图复印件(电影放映场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固定的售票窗口、放映机房和洗手间,具备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一式1份) 7、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一式1份) 8、二名以上电影放映员的放映证复印件(一式1份) 9、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复印件(一式1份) 10、原电影放映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补证(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1、补证申请书 2、《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登记事项申请表》 3、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未毁损部分。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式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 (四)变更经营地址和合并、分立及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按新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海珠区注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表》(原件,一式1份) (3)工商部门核发的注销登记材料(一式1份)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式1份) (5)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1份) 2、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备注:以上所有事项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窗口服务电话:66662372 中心咨询投诉电话:66662345 海珠区政务e网通: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