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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加快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将我校建成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目的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保证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使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为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学、管理业务,参与国家、省、市级教育教学课题,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编写校本教材,参与特殊教育教学各类交流活动和展示教师才华的专业竞赛。 三、规范 第三条我校的教育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应对自己申报的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如发现有违背教育工作者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将撤消奖励、通报批评、责令其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奖励形式和方法 第四条奖励主要分为表彰、发放奖金和推荐优秀三种形式。 1、奖励有以下几类: 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级的划分。 (一)特等奖: 1、在全国、省(部)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 2、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一等奖的项目; (二)一等奖: 1、在全国、省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三等奖的项目; 2、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二等奖的项目; (三)二等奖: 1、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三等奖的项目; 2、全国、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三等奖: 1、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 2、在各专业教学会年会上获奖的论文; 3、已在校内使用的校本教材。 (五)优秀奖: 1、在各专业教学会年会上发表的论文; 2、在校刊上发表的论文; 3、已在校内使用的自编教学辅助用书。 (六)实验室建设,教具制作及多媒体教学课件等成果,根据其制作的科技含量、设计、制造难度、水平、教师参与程度、应用广泛程度等具体定出其相应等级。 第五条奖励标准 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 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七)学校年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对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分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为100元、80元、50元。 第六条奖励实施方法如下: 每年9月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时间,凡获得各类奖项的教师可将获奖证书连同复印件,已出版的校本教材需将原件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评,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施细则: 1、论文(成果)应为第一作者,教材(或专业书籍)应为主编(或副主编),如果是第二作者(及第二作者以下的其他作者)和参编,则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2、本条例的奖励为一次性的校内奖励,即每一项成果(论文、教材)只给予一次奖励。如有项目重叠,则取较高者。 第八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海林市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