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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的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工作也日益引起关注。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赃款赃物等追缴和没收,这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既然是违法所得,那么其数量和种类一定是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情况的违法所得,其追缴和没收的程序也有所差异。为了更加深入地研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本文进行了中期报告的撰写。 二、违法所得的定义及其种类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非法获取的物资,包括现金、贵重物品、房产、车辆等财产。从犯罪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犯罪所得: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 2.赃款赃物:指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如假币、毒品、走私品等。 3.非法所得:指在有限法定民事行为中被获取的不合法性利益,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 4.不当得益:指犯罪分子通过触犯法律而获得的非法收入,包括腐败受贿、行贿等。 三、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 我国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的财物,除依法应当赔偿外,应当追缴或者没收。赃款赃物应当追缴。”追缴和没收是指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收缴、没收或者追回的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有所不同。 1.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 对于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采取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在刑事程序中,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均有权利参与追缴过程。在刑事裁判过程中,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财产需要进行追缴,并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而在执行阶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被没收的财物在法定期限内转交给国库供其公益性或者社会救助性用途。 其次,在行政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追缴的财物进行处理。如对于违法获得的有价证券、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证书等,可以直接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协助撤销相应取得的权利证书。 2.赃款赃物的追缴程序 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应当采取刑事程序在刑事裁判过程中进行。同时,在执行阶段,必须尽快对赃款赃物进行变卖甚至销毁处理,不能供其公益性或社会救助性用途,一定要及时处理。 3.非法所得和不当得益的追缴和没收程序 对于非法所得和不当得益的追缴和没收程序,应当在行政程序中进行处理。基本原则是,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经济利益进行变动。例如,要求把专利权转移给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再进行追缴。 四、问题与展望 根据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的中期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追缴和没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受追缴和没收的财物种类以及程序的不同,导致了不少问题。例如,有些财产虽然可以移交给国库,但是修改所有权或转移权力较为困难。 2.程序中的未知风险:由于是在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基础上进行的追缴和没收,所以存在被告人提起上诉或非法所得来源还原等情况导致的诉讼风险。 展望未来,应当加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程序的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还需注重防范程序中的风险,确保回收违法所得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