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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被拆迁房屋价值由评估决定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唐栋梁很多当事人常常问这样一个问题。政府说给我们多少就多少我们拿他们没办法。那么拆迁补偿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呢。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来为大家解读这个问题。(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XX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XX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XX市XX县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XX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XX县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XX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XX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裁判结果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XX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XX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德凯说案: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而房屋价值的评估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评估、公示、送达等。而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但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