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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告郑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x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胡xx男38岁、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2、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3、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28万4、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调查取证指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胡xx于2003年到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原告的前身)应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的岗位是软件开发并约定其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原告所开发的“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负有保密义务。2003年月被告从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稍作修改以后到处出售给郑州多家与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其中就包括了本案的第一被告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希望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