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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律师事务所屋顶内部10.2.3秩序的延续与重构10.2.3.1秩序延续手法卡罗·菲利斯剧场-抽象的原型里昂歌剧院改建19世纪时柏林德国国会大厦外观新建部分延续老建筑形态秩序悉尼Portico大楼新建部分延续老建筑形式秩序10.2.3.2秩序重构手法西奥汉•戴维斯舞蹈练习室局部西奥汉•戴维斯舞蹈练习室内部巴塞罗那圣卡特琳市场10.4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改造历史建筑的本体残破性本身会直接产生一些美学和历史方面的价值,这些价值是其它非残破性历史建筑所没有的,本文称之为残破性相关价值,主要包括残破性美学价值和残破性历史价值。由现存本体价值、残破性相关价值及其与建筑本体完整性的关系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差异,即可将残破性历史建筑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每个类型都有与之对应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10.4.1残破性历史建筑的特性分析第一类残破性历史建筑通常具有较高或是极高的价值。由于建成年代久远或是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相关联,建筑本体虽然残破但建筑仍然保存巨大的本体价值,而且这种本体价值的保存不因建筑本体的残破而降低,其中一些建筑甚至包含与建筑本体的残破直接相关的内容(圆明园)对此类建筑通常采用尽量保持现存状态的保护方式,应杜绝复原或是改变建筑现有结构状态并保持现有结构的相对独立性,修复技术的运用程度应止于维持建筑现有结构的存在,且要严格保证修复技术的低干涉度。(二)第二类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较高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直接相关;这类建筑所具有的残破美或是其本体上的一些记录历史信息的记号等不构成其历史价值的核心部分,或是残破美和历史记号等残破性相关价值的重要性尚不足以抵消建筑本体的不完整性导致的使用价值的损失。只有恢复了建筑本体的完整性,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核心部分或是使用价值。这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一般是在保留现有残留部分的基础上进行复原和改造处理。(三)第三类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或较低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近似无关;具有的价值较为普通,建成年代也不很久远,岁月带来的沧桑感或是自然以及人为造成的本体破损也形成了一定的残破性相关价值,复原所带来建筑本体的完整性对恢复原有的历史价值意义不大;或是破坏了现有的残破性相关价值,反而降低了建筑的整体价值(旧城墙?)。对这类历史建筑一般会在保留其现存状态或是稍有改变的基础上,将其融入新建的建筑之中,转化成一些标志性的符号。(四)第四类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直接相关。所具有价值和建成年代与第三类相当,建筑本体的残破并没有形成残破性相关价值,建筑残留部分可能还存留着一定的历史价值,但其原有价值需要通过建筑本体的复原才能得以恢复(常家庄园?)。对此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肯定其恢复后所具有的历史价值,也要最大程度保留老建筑的残留部分。修复设计应遵照原有的建筑设计意图,历史性修复不是单纯的外形复制,而是应严格按原材料、原技术、原工艺进行修复。10.4.1.2残破性相关价值分析残破性美学价值的实质就是历史建筑和建筑遗产蕴含的残缺美所具有的意义。历史建筑因其本体残破会在某种条件下产生一种特殊的美感,是人们对历史的倾慕追怀在审美层面的外化。残破性历史价值本质上是因久远年代而衍生的纪念性在残破状态上的凝固,这种残破状态本身或是记录了某个特殊的历史事件和历史瞬间、或是可以警示、激励后人等等。10.4.2设计方法述评实例二:科隆现代艺术博物馆。建筑废墟在保持既存残破状态,与新建部分巧妙地融合一体,而两者结构是各自独立。实例二:德国慕尼黑老美术馆修复 保留既存历史性结构残破外貌,新建部分起到视觉织补效果10.4.3.3第三类残破性历史建筑设计方法(具有一般价值或较低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近似无关) 实例一:比萨圣米歇尔街区改造 遗留下来的老建筑的片段以残破的原貌织补于新建筑之中实例二: 科英布拉原美术学校西翼改建 部分老建筑的元素以原貌保存下来,新建部分运用了简明的现代语汇,取得了新老交映的效果10.4.3.4第四类残破性历史建筑设计方法(具有一般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直接相关) 实例:上海外滩九号复原和改造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