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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神圣的宪法 第一框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学习目标 1.知道宪法在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比较宪法内容与普通法律内容的不同,理解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3.明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理解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4.重点: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预习导学——不看不讲 梳理要点 1.在我国,宪法为什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请概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体现在哪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②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 ③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3.如何理解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 ①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行为准则。 ②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 ③宪法是一全体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合作探究——不议不讲 活动一:明辨是非 有同学认为: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因此,“刑法+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你觉得这个等式成立吗?为什么? (1)认为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总和的观点是错误的。 (2)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内容,普通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内容,两者内容有着根本的不同;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活动二:各抒己见 材料一:2009年12月1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与《宪法》中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材料三: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你觉得理由是什么? 因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并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所以应该予以修改或撤销。 (2)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的过程中,你感悟到什么? ①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 (3)请用一句话或一幅图来说明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母法与子法;或总法与分法的关系;可用金字塔型图,也可以用树形图来表示。 活动三:填写表格 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完成表格的填写,你得出了什么结论? 得出结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知识链接] 1、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后来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2、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共138条。 [学法指导] 在学习本节课时,要特别注意理清关系。一是因果关系,如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因为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表现在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并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二是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内在关系: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教学建议] 学生对宪法知识了解有限,而这些知识理论性又较强,离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远,若由教师泛泛讲授,那课堂将会是枯燥与沉闷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通过设置问题,让学生自学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