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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舞弊,使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能及时得到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法规制定。 第二节会计内部稽核的内容及时间要求 第三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稽核。 1.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财务预算及合同、协议的规定,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有无弄虚作假和双重列支等问题。 2.审查凭证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仿造、涂改、大头小尾、上下联之间的数额不符等情况。 3.审查凭证内容的完整性。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名称、日期、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 4.审查凭证的完备性。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会计负责人等是否签章,财产物资是否有验收入库等手续,款项收付凭证是否加盖“收讫”或“付讫”章,以及出纳人员印章。 5.每星期一稽查上周所有原始凭证。 第四条对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稽核 (一)审查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按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制会计凭证。 (二)审查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科目、金额、附件张数等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审查会计凭证核算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审查会计凭证的制单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印章是否齐全。 第五条对会计报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对应关系进行稽核。 1.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封面及报表日期、印章等内容是否完备。 2.审查表内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审查报表有无漏项、漏数、漏行、错字以及数字错误和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 4.审查报表内成本、利润等项目计算是否正确,计算口径是否保持一致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5.审查报表有无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是否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6.报表报送前应进行稽核。 第六条对各项费用支出、资金支付是否在预算内进行稽核。 每日对各项费用支出、资金支付进行随机稽查。 第七条对税务申报和实缴税金的稽核。 1.审查各种税金是否计算正确,有无少计税或多计税现象。 2.审查各种税金是否应在本期申报和缴纳。 3.审查有关各种税金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有关账面数据与税务申报金额是否保持勾稽关系。 5.审查实缴纳税金是否与申报数一致。 6.每月缴纳前应进行稽核。 第八条对每月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稽核。 1.审查银行存款对账单是否按时取得,是否每月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取得银行盖章确认。 2.审查账面银行存款余额是是否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的金额一致。 3.审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款项原因,有无长期未达账项。 4.审查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的核对过程。 5.每月10日前对上月银行存款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进行稽查。 第九条对财务印章的保管进行稽查。 1.审查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否由会计主管(或指定的非出纳员)保管。 2.审查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是否由出纳员保管。 3.每月不定期进行稽查。 第十条对现金及重要票据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稽查。 1.审查现金库存金额是否与总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 2.审查空支票、空白票据是否按分工保管,是否建立了领用、核销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3.每月不定期进行稽查。 第三节内部稽核的工作方式及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财务部内部凡在稽核范围内的资料,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均有权调用。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对于所稽核的事项,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如需要时应形成书面意见,视具体情况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并存档。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有责任向经办人员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更正。如经办人拒不执行,稽核人员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部门领导裁决。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有责任向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反映稽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或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如问题涉及到本部门或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可以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特别重大的问题或涉及公司财务部门的问题,可以向上级或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节稽核岗位设置及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在内部设立稽核岗位,稽核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制单。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涉及的秘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稽核人员对所稽核的事项因工作失误、失察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