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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01审查范围 (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 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 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 设项目。 02审查权限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1.国家和省级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级部 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 03审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 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资料等)。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 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 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04审查内容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要求,审查 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 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 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 要。 (六)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合理: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贯彻资源节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