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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论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旨在探讨中国合伙制度立法的模式。合伙制度是一种以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合伙制度自1997年起被法律所承认,并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目前中国合伙制度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报告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中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具体来说,本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立法基础、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当前,中国合伙制度的主要立法基础是《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但两者的规定存在许多差异。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采用非货币财产,而公司法则不允许;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无需进行登记,而公司法则需进行登记等。此外,中国合伙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存在问题,目前只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模糊和争议。 二、中国合伙制度的法律问题 本章主要分析中国合伙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人身份确认、合伙协议效力、合伙企业财产管理等方面。其中,合伙人身份确认是实现合伙制度目的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合伙协议效力则涉及到合伙协议的起草和签订,以及协议的约束力等问题。合伙企业财产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分配等方面。 三、中国合伙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章主要根据前两章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合伙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包括优化合伙企业登记程序,明确合伙协议效力,规范合伙企业财产管理等。此外,本章还提出应当完善合伙制度的税收政策,并增加对中小企业合伙基金等的支持等建议。 综上所述,本报告对中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当前中国合伙制度的立法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可以为中国合伙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