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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的中期报告主要围绕“强抢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展开,包括该罪名的法律定义、相关案例分析、社会影响及立法上的问题等方面。 一、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学校、工厂、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聚集或者交通要道附近,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防止寻衅滋事行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因此,该罪需要具备如下要素: 1.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暴力威胁或者暴力侵害行为; 2.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人员聚集的地方; 3.行为证实是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 4.情节严重的,需要处以适当的刑罚和法律制裁。 二、相关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在遇到各种寻衅滋事行为时都可能被使用。例如: 1.个人之间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和斗殴情节较轻的; 2.团伙寻衅滋事,进行固定甚至长期的骚扰行为的; 3.暴力讨债和针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等。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对于餐馆、卡拉OK等娱乐场所中不支付消费费用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导致冲突的案件。在审判中,会根据行为人的欺诈程度、引起的骚乱、对于治安秩序的影响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决定罪名的适用方式。 三、社会影响 通过立法对于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暴力手段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此外,对于恶性竞争行为和经济纠纷的多发性,对于寻衅滋事进行法律制裁也能有效的减轻社会矛盾和伤害。 然而,该罪名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该罪名的适用范围较广,人民群众对于该类罪名的理解和接受度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误判或是判罚过轻等情况。此外,由于该罪名标准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审判中难以得出一致的结论,也存在着对于人权和民主保护不够完善的问题。 四、立法上的问题 由于“强抢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作为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为频繁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名,在立法时需要密切注视和审视。在日常立法工作中,需要对于该罪名的现有标准和界定予以完善和优化,进一步确保其适用范围的明确和准确。 此外,还需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理解能力,确保他们在司法活动中能够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最大程度的维护人权和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