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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理论之演变及我国的选择的中期报告 刑罚目的理论是指对刑罚所追求的目的的认识和探讨,其理论的演变与刑罚的历史和社会发展有关。刑罚的目的理论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报复附加阶段、契约性阶段、预防性阶段和人本性阶段。 报复附加阶段是指将刑罚视为对罪犯的报复,目的是惩罚罪犯,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个阶段,罪犯的人权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刑罚被作为一种社会惩罚的方式,以保护社会的利益。 契约性阶段是指认为刑罚是一种社会契约,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规则。在这个阶段,罚犯的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其所承担的罪刑责任还是以维护社会的权益为主。 预防性阶段是指将刑罚的目的转向罪犯的改造,其目的是预防罪犯再次犯罪。在这个阶段,关注罪犯的人权、尊严和人性,在实现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要实现个体的发展和保护。 人本性阶段是指将刑罚的目的通过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来改造罪犯,使之真正回归社会。在这个阶段,重视罪犯的人性和自由,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在我国,刑罚目的理论也经历了以上几个阶段。新《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同时也明确了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的重要性。在实际执行中,要注重罪犯的人性、尊严和人权,采取相应的教育、矫治和帮助措施,使罪犯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