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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报告旨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WTO成员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标准。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结论: 一、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是WTO成员国自行承担的。按照一般国际法的规定,证明责任原则上应由控方承担,但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需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性质和事实情况进行具体界定。相对于被申诉方而言,申诉方在其申诉书中提出的问题应该由其明确阐述其所主张的事实准确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三、举证标准应为“合理根据”,即基于合理的证据和推论,有理由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和论点正确性的标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判断案件时应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可信度和可行性等因素。 四、复杂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考虑到各自特殊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证明责任原则有时可能需要通过特别规则的制定来加以调整。 综上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