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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次中期报告主要围绕医疗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展开研究,结合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初步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一、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整体原则,即将医疗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全部后果都计入赔偿范围。 二、实际上,针对不同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不同的求偿人,可能是患者自己,可能是患者的家属,也可能是其他特定权利人。 三、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法定赔偿标准法、协议赔偿制度和根据法院判断给出的量化精神损失赔偿金。其中,根据法院判断的量化精神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较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的求偿。 四、受害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与医疗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提供证据支持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五、医疗侵权中的医疗机构、医生个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医生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人具体情形需具体分析。 总之,本中期报告为医疗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提供了一些初步的结论,并为下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