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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实质标准之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旨在探讨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实质标准。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得出以下中期报告: 一、概述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实质标准是反垄断法经济分析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合并实质标准的确立可以有效遏制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同时,企业合并实质标准的制定也是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因为不同类型的市场结构、不同类型的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则都具有各自特点,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 二、相关理论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实质标准的判定主要涉及市场定义和市场力量分析两个方面。 市场定义是判断企业在合并前和合并后能否对市场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条件。市场定义必须明确确定被合并企业所处的市场范围,以确定其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程度。市场定义可以采用结构和行为测试的方法,结构测试主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增长速度等量化指标,行为测试则主要考虑产品替代和需求弹性。 市场力量分析是判断企业是否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方法。市场力量分析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门坎、市场上下游相关性、市场同质性或异质性、消费者购买力等等。企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越高,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大,市场进入门坎越高,则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就越大,市场上下游相关性越大,则企业市场控制力就越大。没有其他替代品的商品属于不同的市场,这样的商品占据的市场份额越大,这个市场就越集中。 三、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实质标准 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实质标准也有一些不同。在美国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实质标准主要用数据支持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关注企业合并的市场分析及其对较小竞争对手的影响。美国司法实践对企业合并的实质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门坎。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反垄断法中,除了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门坎外,还要考虑市场上下游相关性和市场同质性问题。 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实质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定义和市场竞争程度分析两个方面,根据反垄断法对市场份额敏感限制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对市场份额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在合并双方市场份额不高于25%且新市场份额不高于33%的情况下,一般不被认定为市场主导地位。中国反垄断法同样鼓励提供信息的第三方起呼,使得反垄断部门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地判断合并后市场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否会发生变化。 四、结论 本研究在考察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实质标准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合并实质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量化方法和定量方法相结合,以增强市场的公正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依据,为中国国内市场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反垄断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