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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吴婧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以来,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被商务部否决的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本文笔者将结合该案分析我国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介绍及评价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该收购要约已经获得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集团和GourmetGrace汇源果汁三大股东的同意。由于该起收购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反垄断的审查标准,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商务部经过审查,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商务部给出否决的理由如下:第一,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和更少种类的产品;第二,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者难以消除该限制的竞争效果;第三,还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国内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外资对中国商业的一次冲击,可能引起垄断的发生。商务部的裁决有利于防止垄断的发生,保护中国的民族企业。但是,商务部关于禁止合并的公告疑惑重重,例如本案件中的相关市场是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怎样的救活方案等均未在商务部的公告中出现。下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本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 二、相关市场的分析 1、美国相关市场的界定 美国《合并指南》认为“市场可以定义为一种产品或异族产品及生产和销售这种(些)产品的一个地理区域,对这种(些)产品和这个地理区域来说,在假设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这个市场上现在和未来只存在唯一的厂商,而且假定该厂商的顶价不变管制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么这个厂商很可能会采取小而显著非短期的提价方法获利。” 2、欧盟相关市场的界定 《关于界定欧共体竞争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的委员会通告》中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和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可相互替代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相关地理市场是指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供求互动的地域,该地域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域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够将其同相邻地区区别开来。 3、我国相关市场的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将其界定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但是阐述比较模糊,没有能够清楚的说明其特点,不利于实际操作,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可以阐述的更加详细。 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商务部认为该次并购的相关产品市场被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即果汁与碳酸饮料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市场。果汁饮料包括百分百果汁、中高浓度果汁和低浓度果汁三类。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的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的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商务部公告中未提到,笔者认为主要是指为中国内地市场。 三、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所发生的资产、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等经营者组织或支配权的集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经营者集中问题上,不论是资产转移还是经营控制,只要经营者的经营权实质性的转移,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即可能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2、美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美国作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建立最早的国家,其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 美国最早采用严格的经营者审查标准。该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克莱顿法》第7条。依此标准,一项并购是否应予禁止,取决于其是否会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如果是,则加以阻止,反之,则予以批准。 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对经营者集中审查趋于宽松,1982年的四个合并指南以及有关的案例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依此标准,虽然审查经营者集中首先考虑市场集中的程度和集中的影响,但是也考虑其他因素,如集中是否妨碍竞争,是否具有竞争的效果,而不单是通过市场份额控制经营者集中。 3、欧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 欧盟经营者集中的实体审查标准经历了从“滥用市场地位标准”到“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再到“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