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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 序言: 《政府采购协议》是WTO的重要协议之一,对加入WTO的成员国政府采购行为有着指导作用。我国加入WTO后,就需遵守《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为此,我国政府对政府采购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文件。本文旨在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于1994年签署,其基本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原则、公开、透明、公正、非歧视、竞争、审查程序、救济措施、起草注释及议定书等。其中,对于透明、公正、非歧视原则的执行,有着特别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同时,在审查程序及救济措施的规定中,对违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制约和规范。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出台,其基本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公开、透明、竞争、合同履行及违约处理等。在透明、公正、非歧视、竞争等方面,与WTO《政府采购协议》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对于环保、节能、文化等特殊保护产品的采购等都有着特殊的规定。 三、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参与《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政府采购行为,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则是仅适用于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地明确政府采购行为的适用范围。 2.保护措施问题 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只规定了对本国企业和参与《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企业的保护措施。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国内的中小企业、环保、节能、文化等特殊保护产品,都有着特殊的采购保护措施。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在执行政府采购时,同时遵循《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规定,确保落地。 3.救济措施问题 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中,有着明确的救济措施,在政府采购行为存在违规情况时,可通过救济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救济程序的规定则相对简单,对于具体的救济过程、救济机构等都没有明确要求。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加强对政府采购救济程序的规范,制定明确的政府采购行为救济程序,保障救济的公开透明。 四、总结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行为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范,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完善。 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要在执行中积极探索,完善政府采购立法,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公开、公正、竞争的实施,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