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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市场规制法
第一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基本原理
1、垄断:做为结构状态,指经济里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作为垄断行为,指形成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2、垄断的种类:
(1)组织形式: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其他组织形式(如国际垄断组织)
(2)狭义垄断包括独占和寡头垄断,广义垄断包括狭义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3)是否合法:非法垄断和合法垄断(国家垄断、知识产权垄断、一定限度的自然垄断)
(4)成因: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性垄断
3、垄断的形成
(1)社会历史考察
出现于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竞争的发展不可避免导致生产集中,最终出现垄断。以美国为例,1882年出现了第一个托拉斯组织,即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公司,1884、1885年成立了两个油料托拉斯,1887年,制油、粮、绳、铝等行业的托拉斯也出现了。
(2)现实成因考察
经济因素:因规模经济和产品特性形成自然垄断;对利润的追逐是大多数经济垄断的主要成因。
政治法律因素:特别法规定的国家垄断(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的事业:邮政、枪支、黄金;具有很大经济利益的事业:金融、电话、盐铁专卖);知识产权法确立的权利垄断;行政权力的滥用形成行政性垄断(地方贸易壁垒、部门垄断、政府限定交易、行政性公司)
4、垄断的二重性(本质)
(1)是对自由竞争关系的扭曲和对经济民主的损害
(2)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
第一、自然垄断利于形成经济效率,国家垄断利于国家有效干预经济,防止和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
第二、经济垄断的基础是大企业的形成,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
第三、垄断企业本身具有节约成本的功效。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研究结论为:公司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产物,大公司是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手段,而大公司正是许多垄断企业的外在组织形式。
(3)垄断的经济危害
第一、福利净损(又称资源配置无效率)
第二、X无效率(又称技术无效率)
第三、寻租损失
二、反垄断法一般理论
1、定义和调整对象、名称和立法体例
定义:(1)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竞争法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1)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之间的特定市场竞争关系;与垄断相关的竞争管理关系(2)只调整与垄断相关的竞争管理关系,一方为国家(反垄断主管了机关),另一方为实施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名称:美国、德国、台湾、欧共体
立法体例:松散型立法,法典型立法;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
2、反垄断法律关系
主体:反垄断管理机关;任何从事商业活动而涉于竞争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组织不管是否有法人资格均适用,“事业者团体”或“企业联合组织”不以营利为构成要素(如工业协会、商业公会、手工业公会、医师和律师公会等);政府(只有欧共体竞争法规制)
客体:竞争行为
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
3、反垄断法的作用和价值
(1)缔造、维护市场体制
(2)推动经济民主、维护社会安定
(3)贯彻经济政策,调节产业发展
(4)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对受害者提供救济
4、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与民法(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与知识产权法(4)与反倾销法
5、反垄断法的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A、反垄断专门机关
按职权和执法程序分为准司法机关(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和纯行政机关(德国、英国),按组成分为委员会式和普通行政机关式。
B、法院(德国的卡特尔庭、英国1956年设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法院)
C、顾问委员会(德国垄断委员会、英国的竞争委员会)
D、经济主管部门的首长(德国的联邦经济部长、英国的国务大臣)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3)反垄断法的效力:
A、空间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国家、地方制定的反垄断法和国际反垄断法,如欧盟竞争法)
B、对人的效力
C、域外效力:指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在国外从事的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国内贸易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源于美国。①《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适用于影响美国州际或对外贸易的行为,早期,恪守严格属地主义.②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即“阿尔科案”)彻底抛弃了严格属地主义,确立了“效果原则”(“意图”加“效果”)作为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依据,即对于发生在美国领域之外的,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效果的行为,美国法院有管辖权。国家认为侵犯了司法、立法管辖权,通过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