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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XX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XX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实、效能低下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党政干部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具体情形每年年初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通过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党政干部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运用第八条问责方式:(一)口头效能告诫;(二)通报批评;(三)书面效能告诫;(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以上方式除辞退外可单处或者并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追究的;(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情节。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应予问责的党政干部情节较轻的采取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采取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二条党政干部因违反本办法被问责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二)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属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的取消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资格。(三)同年度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两次(含)以上的党政干部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四)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党政干部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所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书面效能告诫。(五)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内设(下属)机构负责人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六)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班子成员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书面效能告诫。(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第十三条因党政干部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问责的程序第十四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