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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我区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05〕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和田间、农村场院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尽快恢复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产秩序。1.4.3实行分工负责。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1.4.4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组织指挥体系自治区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谈爱和主任担任组长李一洪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冯光伟、赖永裕、黄卡林、冯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永裕兼任副主任由黄卡林兼任。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指挥部应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纪检监察、检察、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2.2内设机构及分工直接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的市、县指挥部应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人员要配齐并相对稳定。预案启动时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2.2.1现场指挥组。掌握全面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制订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2.2.2医疗救护组。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发生群伤时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生命减少死亡。2.2.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对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2.2.4治安维护组。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2.2.5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2.2.6后勤保障组。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工作。3应急响应3.1分级响应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3.1.1Ⅰ级应急响应(1)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2)Ⅰ级响应行动。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1.2Ⅱ级应急响应(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2)Ⅱ级响应行动。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现场抢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和指导抢救工作;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1.3Ⅲ级应急响应(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2)Ⅲ级响应行动。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