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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诸如地震以及飓风引起的灾害事故.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①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③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④巨灾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正因为如此,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1.日本的巨灾体系。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 2.欧洲相关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3.美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主要包括国家关于洪水保险计划和联邦农业保险计划;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1.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并制定巨灾保险法。 2.完善巨灾保险的立法内容。第一,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即巨灾保险仅对财产损失予以赔付还是将人身伤亡也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巨灾保险的定位,即巨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第三,巨灾保险的实施形式,即巨灾保险是采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抑或二者结合的方式。第四,巨灾保险基金的内容,即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运作和管理等方面须立法予以明确。第五,巨灾保险的理赔。其要解决的是巨灾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如何履行责任的问题,如无保单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应急机制的建立。 3.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