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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市场主体大数据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市场主体大数据建设的思考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因此,近几年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在为加快实施全国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共享而努力,为大数据建设提供信息基础而努力,苏州市在信息归集和共享上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下一步大数据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大大提升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同时,市场主体大数据的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和建议。一、市场主体大数据建设存在的障碍(一)业务系统亟待整合,大数据平台建设有待完善。现有业务系统较多,大平台建设推进困难。(二)监管体制存有漏洞,信息监管大平台有待统一。各行业监管单位多样,每个监管部门都有自己的监管网格划分方法和监管平台,容易形成信息壁垒。(三)部门利益难协调,信息归集难推进。据了解,每个部门的业务系统研发级别不统一,有国家局研发的,也有省级部门研发的,还有当地政府研发的,各级部门利益难协调,信息归集难以推进。(四)传统思维待转变,法律依据待跟进。如今是改革在前,法律滞后,这也是造成基层监管人员不敢放手的一个原因。电子数据的取证和保存条件仍然不够成熟,鉴定手段仍然不够完善,大数据监管以及信用类法律法规缺少,导致信用情况仍然不予重视,大数据建设难以推进。现如今,亟待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电子证据保存和取证设备和操作规范,加大宣传,转变传统思维,顺应商事改革大潮流。二、关于市场主体大数据建设的建议(一)转变传统思维,完善法律依据。加大媒体宣传,侧重引导消费观念,引导商业规范交易,引导全社会转向信用消费思维,支持行政机关由自主研发大数据系统转变为购买大数据服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公开、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行业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苏州市信用信息标准数据字典》,支持专业机构研究建立行业信用评级标准。(二)整合业务系统,完善大数据平台市场主体数据。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是“国家经济户籍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首先要做好系统内部的业务系统整合,做好数据接口,让数据可以“飞起来”,集中市场主体的各种数据,为完善信用公示平台数据打好攻坚战。打破信息壁垒,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互联互通,共同完善大数据平台建设。(三)完善监管体制,统一监管大平台。统一各部门监管网格,合理分配监管人员,落实网格到个人,统一监管平台,做到监管联动,建立综合执法局。(四)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推广大数据应用产品。强化大数据应用,提高行政机关应用率。推动各行政机关在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强化大数据应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应用大数据分析系统进行综合评定;强化大数据应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预警企业名单库,自动生成行政指导建议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法律文书,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放开政务信息数量,推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逐步放开政务信息数量,应用信用审查、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支持鼓励信用大数据软件研发,推动大数据应用产品化,反过来促进决策和监管。(五)完善大数据建设保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大数据建设离不开各种保障,因此要加强信息安全的保护,明确数据挖掘的权限和范围,建立信息侵权追究机制,设定大数据应用的红线。“通过集成分析政府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相关数据和全网关联数据,相当于布下了‘天罗地网’,有助于填补监管漏洞和空白,为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北京邮电大学社会化网络信息管理与服务研究中心主任齐佳音说,现如今,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数据是各地大数据建设的基础,工商系统自上而下正走在大数据建设的前列,虽然大数据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不久的将来,大数据的应用将会深入工作和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