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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彩礼的性质及返还 内容摘要:菏泽有订婚的习俗,订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首先对是否属于彩礼进行认定,对属于彩礼的部分,应本着法律规定与风俗习惯相结合的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如应返还则应返还多少。关键词:彩礼性质返还赠与风俗习惯菏泽的年轻人结婚普遍较早,并有订婚的习俗,很多人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在未对感情、婚姻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便匆匆订婚。在订婚之后,由于房子等问题甚至有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不会在短时间内结婚,在这段时间内,因为种种原因,比如一方外出打工,比如慢慢发现和对方性格不和等,一方会提出解除婚约,这就涉及订婚彩礼返还的问题。彩礼返还纠纷,因是以解除婚约为前提,不是简单的财产纠纷,纠纷双方人数较多、冲突较大且情绪激烈,如处理不当,会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对彩礼返还纠纷,应认真多待、慎重分析、妥善解决。一、彩礼与婚约有直接关系,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2001和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 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臵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臵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代理的某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方给女方见面礼1001元、手提箱压现金1000元、定亲压金6000元、男方之母给女方认家现金3000元,中秋节走亲戚,男方之嫂给女方现金600元,订婚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所给全部现金。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全部返还,女方对此判决难以理解和接受,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一审法院并未对彩礼与赠与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区分,将男方所给女方全部现金均认定为彩礼,为认定有误。一般来说,在定亲时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男方所给女方的订亲压金6000元为彩礼,它与婚约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 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男方所给女方的见面礼1001元性质为赠与,经媒人所给女方的手提箱压现金1000元,是将男方赠送女方衣物货币化,赠与之后无权索回。男方之嫂所给女方的现金600元,为阴历八月十五走亲戚时所给,按风俗应为赠送衣物,将其货币化改为赠送现金600元,赠与之后无权索回。 对于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男方之母所给女方的认家现金3000元,赠与之后无权索回。二、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应结合法律与风俗。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这条规定的依据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